在日常接受咨询的过程中,有些房屋拆迁户向我们反映,将我们官网上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方面的视频讲座下载下来,拿给拆迁方看,希望拆迁方看后能按我们讲的那个标准进行补偿,但看过我们视频讲座的拆迁方没有一个主动提高补偿标准的,有的拆迁方还说我们的视频讲座是胡说八道,也有拆迁方说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仅具有参照作用,不是必须要执行。
你是否也遇到类似情形?拆迁方讲的有道理吗?
我们就拆迁户反馈的上述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看过我们视频讲座的拆迁方没有一个主动提高补偿标准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拆迁户自己认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拆迁方的问题。
首先,我们作为律师通过视频讲座方式将抽象的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拆迁户普及法律知识,面向的对象是拆迁户,而不是拆迁方,我们制作视频讲座的目的是让拆迁户面对拆迁,对拆迁补偿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尽力避免签了补偿协议后才知道补偿明显偏低而后悔莫及。
其次,大家过分高估了视频讲座的作用,大家想想,具有国家强制效力的法律,拆迁方都可以不遵守,还有国务院、住建部、国土部发了那么多措辞严厉的要求必须合理补偿的文件,拆迁方也都不遵守,我们律师对法律的解读视频讲座拆迁方就能遵守?难道我们律师的话比国务院、住建部、国土部的文件还管用?要想获得合理补偿,就要进行维权,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二、关于有的拆迁方说我们讲的内容是胡说八道的问题,我们就不做具体回应了,我们就交给拆迁户的你来进行判断。
三、关于有的拆迁方说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具有参照作用,就是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不是必须要执行,这属于拆迁方的错误认识。
我们国家是以制定法作为依据判案的,但制定法有一个天生的缺陷,就是过于抽象,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规定可能有不同理解,这样就产生同案不同判以及误判错判的问题,个案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为了解决法律过于抽象不能统一理解的问题,就必须将抽象的法律尽可能具体化,如何具体化,一是解释法律,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比如前一段发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作出,这个大家并不陌生,就不再具体说了。二是发布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大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虽然是“参照”,但是“应当参照”,没有选择的余地,并且是“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由此,法律对指导案例不是随意可参照可不参照的。最高法院是非常重视这一项工作,实践中确实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所以近几年大家可以看到最高法院频繁发布指导(典型)案例来指导司法实践,在征地拆迁领域,2014年8月29日发布了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方面,最高法院发布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案中称: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所以,拆迁方讲的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