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拆迁户向上级政府投诉举报了下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断路断水断电等违法乱纪,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能到法院告上级政府吗?
背景:
在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对断水、断电、断路等搞破坏的违法行为,对于拆迁户来讲,通常来讲有三种方法应对:一是起诉违法者,但拆迁户举证难度大,因为通常这些行为比较隐蔽,另外违法者的身份很难确定,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带来困难;二是自救,即通过自己想办法解决困难。三是投诉举报,即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上级政府被法律赋予了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第七条以及第三十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其次,上述第一种意见引用了“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但其对条文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该条强调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文讨论的是当拆迁户向上级政府投诉举报下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断路断水断电等违法乱纪,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即上级政府对法定的监督职责不作为的行为能否起诉的问题。显然不是同一个问题。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蔡小雪、郭修江所著的《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将会使行政相对人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不能实现或者只能部分实现,也就是说,该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行为,应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结论: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