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由于视频上传出现问题,先将文字发布。)
我们在上期视频节目中讲了聘请律师维权效果差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房主签了补偿协议后悔的,第二种是房屋被拆后超过6个月的,第三种是案件过了时效的。
上面的视频发布后,有些拆迁户咨询时称没有听明白第一种情形,这一期我们通过文字的方式给大家讲一下。
后悔的原因,被忽悠!
房主签了补偿协议后悔的情形,发生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拆迁户对拆迁不了解致使自己吃亏。拆迁户不了解拆迁的主要表现是:
1、误认为拆迁政策不会因人而变,拆迁方会一把尺子量到底。
2、误认为早签协议早受益,如:早签协议可早选房,可获得更多奖励。
3、误信拆迁工作人员的忽悠,如:拆迁工作人员假许诺,事后不兑现。
4、屈服拆迁方的恐吓,如:不签补偿协议,自己或亲属的工作、生意会受影响;不签协议移交司法部门;不签协议将强拆房屋等等。当然也有实际行为的恐吓,如:破坏门窗,阻断交通,甚至打骂等。
拆迁户在上述情形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事后发现和自己同等情形的其他拆迁户拿到了比自己更高的补偿,从而内心失衡就想反悔。
房主签字想反悔,难!
如果补偿协议是房主签字的,这种情形单从法律上讲,有反悔的空间,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以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为由撤销补偿协议,然后再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请注意我们上面的措辞,是“单从法律上讲”这个前提条件,那从现实的角度上讲,房主签字后悔想撤销补偿协议的难度很大,几乎不大可能。原因我们就不讲了,否则你看不到这篇文字。你应该猜得到。
亲属签字想反悔,还有希望,但须下手快!
上面我们讲的是房主签了补偿协议想反悔的情形,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还有可能是房主的亲属,比如父母、儿女。这种情形主要是拆迁方动员不了房主本人签字后,另辟蹊径动员房主的父母或儿女签订补偿协议,有些人拆迁户不懂法,误以为父母或儿女都是至亲,他们的签字就等于自己的签字。其实,这是误解。
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即使是父母与儿女这样关系的至亲,也是如此。
在上期视频节目中,我们讲到两种情形:一种是亲属在事前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这种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比如房主是父亲,父亲授权儿子签订补偿补偿协议(父亲给儿子写一份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形下,补偿协议虽然是儿子签订的,但补偿协议对父亲来讲,就相当于他自己签订的。这种情形如果父亲事后反悔想撤销合同,很难很难!另一种情形是事前没有得到授权,比如房主是父亲,父亲事前没有授权儿子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就找儿子签了补偿协议,这时这份补偿协议的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父亲知道儿子签订补偿协议后认可的(法律上叫追认),那这份补偿协议就合法有效;如果父亲不认可(法律上叫不追认),那这份补偿协议对父亲不发生法律效力,父亲可以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但这时需要履行一些法律方面的手续,建议聘请律师来操作这些法律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