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总接到这样的电话,就是诉讼时效过了,但补偿仍然不合理,请教我们该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他不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了,因为给我们打电话咨询的这类拆迁户,都是看过我们的视频讲座的,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我们早就反复强调过的,这类拆迁户不可能不知道,但问题是为什么明明知道却依然出现“错过诉讼时效”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在反复思考,是我们讲的不够明白还是其他什么问题?
经过跟踪调查,我们发现,这类客户的问题不是不知道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是他们想搭其他维权拆迁户的便车,在一个拆迁项目的范围内,总有一些拆迁户是要维权的,但与此同时,也总有一些拆迁户是持观望状态的,这些持观望状态的拆迁户的内心往往是这样想的:如果维权的那些拆迁户没有拿到高的补偿标准,那么自己也就没必要再折腾了,和他们一起签订补偿协议就行了,自己没出力也没花钱,但也没吃亏,也算是心安理得了;如果维权的那些拆迁户最终拿到了比较高的补偿标准,那么自己最终也会拿到和他们同样高的补偿标准,因为自己和那些维权的拆迁户处在同一拆迁范围内,补偿标准凭啥有高有低!更为关键的是和自己一样持观望的拆迁户一定会起来闹腾(或维权),这样一来,自己不就拿到了和维权的拆迁户一样高的补偿标准了吗?而且自己没花钱,也没怎么出力,就轻易提高了补偿标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搭便车。
如果能这样搭上这样的便车,那是件多么美好的一件事情啊!问题是能搭上这样的便车吗?
答案是:不可能。
那理由是什么?
现在,我们请大家站在拆迁方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就是常说的换位思考,如果你是拆迁方,你最美好的愿望是什么?无可置疑,就是以最低的补偿标准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但在一个拆迁项目的范围内,如上面说的,面对拆迁方的不合理补偿标准,总有一些拆迁户是要维权的。拆迁方该怎么办呢?是强硬到底,就是那个标准爱要不要?还是胡萝卜加大棒,区别对待呢?实践反复证明,拆迁方会选择后者,因为前者对他来讲虽然是最优选择,但代价太大,有时弄不好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面对得失,人总是会权衡的,两利相权取其重,最优选择不能得手,只能退而求其次了,那就是面对维权的拆迁户与不维权的拆迁户,采取胡萝卜加大棒,区别对待。
胡萝卜加大棒是我们反复讲过的,在这里就不去说了。
那拆迁方该如何区别对待呢?这时候,请大家一定要站在拆迁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个两难问题,拆迁方面对维权的拆迁户,特别是面对聘请了律师维权的拆迁户,如果不提高补偿标准,那么这些拆迁户能善罢甘休吗?答案是不能,既然不能,那就得用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来换得这些拆迁户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如果给这些维权的拆迁户提高了补偿标准,那么那些没有维权的拆迁户会善罢甘休的接受原来的补偿标准吗?当然也不会。那拆迁方会怎么办呢?要么给没有维权的拆迁户也提高补偿标准换得与其签订补偿协议,要么搜肠刮肚想出其他办法来摆平这件事。如果你是拆迁方你会选择前者吗,当然不会;那就真的要搜肠刮肚想一个两全其美招儿来摆平这件事:既要给维权的拆迁户提高补偿标准,还要给没有维权的拆迁户不制造一个提高补偿标准的借口或理由。有这样的招儿吗?有!要相信我们中国人的智慧,那就是:区别对待。
怎么个区别对待呢,就是和维权的拆迁户签订阴阳两份补偿协议,阳协议上的补偿标准和没有维权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一样,其作用是用来证明拆迁方没有给维权的拆迁户提高补偿标准,不给没有维权的拆迁户闹腾的借口;阴协议上的补偿标准是提高了的补偿标准,阴协议往往不签,拆迁方怕维权的拆迁户泄露出去给自己找麻烦。不签阴协议如何确保兑现呢,通常是双方对补偿标准达成后,提高补偿的部分由拆迁方以货币的方式间接打入维权拆迁户的账户。这样一来,既给维权的拆迁户提高了补偿,同时又没有给不维权的拆迁户一个借口。
当然,拆迁方也不会轻易就给维权的拆迁户提高补偿标准,否则,维权的拆迁户会不断的提高补偿标准,不维权的拆迁户此时也会跟风来维权。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局面,拆迁方会选择和维权的拆迁户打一个持久战,这样可以起到一箭双雕的效果,一方面,让维权的拆迁户感到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得来不易;另一方面,让不维权的拆迁户打消继续维权的念头,让持观望状态的错过维权的诉讼时效。
实践证明,拆迁方对这招儿屡试不爽,几乎是百战百胜。
最近咨询的很多拆迁户都是为了搭这样的便车而错过了诉讼时效,错过了诉讼时效就错过了法律维权的门,这就好比被拆迁方推到了死胡同,虽然暂时“死”不了,但也逃不出,只能心中默念倒计数。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作为维权律师来讲,很遗憾,但也很无奈。
绝大多数人一生只会遇到一次拆迁,错过拆迁维权时机所遭受的损失,也可能是绝大多数拆迁户一生遭受的最大损失。希望我们上面的内容,能使你成为遭受最大损失的例外。